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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收费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2007-03-05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2日电(记者 崔静) 教育部日前颁布的《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指出,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规定》要求,民办高校应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在每学年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规定》要求,省级教育部门要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督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规定》还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办学监控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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