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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半年未就业可领取《失业证》

 2006-11-01   来源: 大连晚报  
  本报讯《关于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未就业毕业生的社会保障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办理失业登记的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和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开具的介绍信,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其档案由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代理或保管。失业登记部门将做好未就业毕业生失业登记的统计工作,实行困难家庭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制度,对城乡低保家庭未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就业岗位。
  
  另外,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劳动就业保障事务所将免费为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组织他们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报酬。
  
  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毕业生,经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可向培训所在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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